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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区一类修车道路运输备案场地需要多大面积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服务。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汽车服务业括汽车修理、汽车养护和汽车用品销售。
首先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需要到交通委审批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二类三类厂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为落实上级要求,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适用范围及备案主体适用于辖区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其次,需要配备哪些人员,具备汽车修理行业相应的人员条件。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8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
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考核获取相关中级、高级职业等级,持证上岗。
将故障车送修时,要与修理厂的接车员双方交接清楚。车主要详细交代故障的情况,过去在哪里修过,如实说明,这将有利于修车进程。双方要商定修理费用,如有超出,修理厂要事先通知车主,说明理由。选定了修理厂征得车主的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车身,电气系统,变速箱的维修和车身清洁,喷漆,轮胎修补和汽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缸,水箱维护,车辆装潢等工作。一,二类企业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发动机技术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汽车维修业务和各项技术规范而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共分为三类。
一类: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也可从事汽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类: 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
三类: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和维护,主要如车身,涂漆,装饰座垫, 水箱,轮胎,曲轴修磨,镗缸,电气等专项维修;
通过对以上三类划分就大致明白他们应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及设施设备、经营规模等情况。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第三章 维修经营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电器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事三类维修业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办理备案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连锁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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