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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2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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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计算机维修培训学校信息内容:,

01
魏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将事先修改过回收地址的某软件通过上传至全球知名中文IT技术交流平台网站以及在其管理的QQ群内对外发布,利用他人下载使用该软件时非法获取了一万余条网站后门漏洞信息,后通过租赁上述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经远程勘验该1万余条网站漏洞信息中可直连被入侵互联网服务器获取控制权限的达103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考虑到其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今时代,信息网络发展迅速,网络犯罪的手段也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知识,修改某软件的下载地址,通过他人下载使用该软件时获取的网站后门漏洞信息,可达到对网站的控制,出售该类信息牟利的同时也为他人实施网络侵权犯罪提供了帮助。该案的判决不仅对该类犯罪实行了有效打击,同时也避免了可能衍生的更严重的次生危害。
02
汤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汤某通过QQ群从他人处获得某网络游戏的网站源码,并在网络上搭建钓鱼网站后以每日人民币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以用于窃取游戏账号及密码,共计获利8千元。被告人熊某等13人从被告人汤某处租得钓鱼网站后,窃取他人游戏账号及密码予以出售,或从他人处购买游戏账号及密码后将游戏内虚拟物品予以出售牟利。被告人晁某、王某明知是非法获取所得的游戏虚拟物品,仍予以收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熊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晁某、王某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以上被告人分别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其中被告人陈某曾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撤销其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众多,绝大多数为90后且文化程度不高,对该类违法犯罪认识不足,容易走向歧途。网络犯罪手段多且隐蔽,难以被发现,危害性极大。在此提醒广大网民,要增强防范意识,勿因好奇心而点击、登录来路不明的链接和网站,当收到广告、电子邮件、弹窗广告等陌生信息时,不要被其文字所吸引,而点击信息中的网址和文件。
03
张某、韦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韦某为拓展其经营的某信息咨询公司的客户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姓名、电话号码)10000条,并进行电话营销。张某为拓展客户源,还通过购买某论坛账号等方式非法在互联网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电话营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韦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及科技不断进步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带来较大的威胁。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判处刑罚,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该案也提醒大家,在浏览网站时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信息,在确保网站正规安全下操作,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供稿:刑庭
原标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计算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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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灯塔计算机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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