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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经济建设和日常生活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端”都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此同时,犯罪分子也将贪婪的目光聚焦到这个领域,使得实践中的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呈现高发态势。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刑事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胡某利用在该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多次通过U盘拷贝、网络传输以及配合崔某实施远程控制等方法,从该公司考试服务器中获取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的考试系统、考试计划等电子数据,崔某从上述电子数据中获取试题信息后由二人对外出售,非法获利共计48500元,违法所得由二人伙分。2019年8月6日,胡某、崔某被抓获归案,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崔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进行谋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二人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 终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二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退缴的48500元予以没收。判决作出后,二人均未上诉。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作为伴随互联网和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滋生的新型犯罪,技术含量较高、行为隐蔽性较强、案件侦查难度较大,加之犯罪方式迭代升级快速、手段花样繁多,愈加凸显了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还有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与财产损失。鉴于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高发的态势和恶劣的影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原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基础上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刑法所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拓展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之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涵盖了教育、卫生、商业等行业领域以及个人所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体现了国家惩治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以及刑法保护法益范围的日趋周延。
法官提示,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的底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义之财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编辑:岳池计算机维修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