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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从实质上和程序上来说,都是违法的。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钓鱼执法纯粹是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心怀鬼胎,有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所以才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以此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实际上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汨罗籍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早就指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湖南永州、湘潭、张家界等地多次出现“钓鱼执法”导致员伤亡的案例,影响非常恶劣,频遭批评。早在2010年,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明文禁止“钓鱼执法”。执法的目的在于让社会秩序更加稳定,法律应该拿到阳光下来执行,如果偏离了这一目的,如果法律只是某些心理阴暗的执法者用来“创收”的工具,很容易让民众寒心。现在,汨罗正在创建文明城市,如果一个底层生活的出租车司机都没有安全感,要频频担心自己被钓鱼执法,从而切断了基本的生活经费来源,那么文明城市的创建又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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