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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意外,工人死亡
11月5日上午,我县某公司员工在进行作业时不慎与叉车碰撞,当场死亡。当晚,死者家属一行十余人匆匆从外地赶来,悲痛之下情绪激动,与公司发生冲突,讨要说法。
及时介入,主动对接
事故发生后,街道调委会会同司法所等多部门成立调解小组,及时介入调查和处理,主动对接死者家属,引导争执不休的双方到街道调解室坐下来谈,同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和公司疏导工作。
多次调解,扭转局面
11月6日至9日,调解小组多次组织双方在街道调解室进行调解。据了解,死者家属愤怒是因为没有被及时通知到产生了误会。为此,调解员及时让公司方做了解释和表态,在误会消除后,平缓家属方的情绪。
经调查,该公司先前有给死者购买了工伤保险,司法所通过耐心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向双方阐明关于工亡赔偿标准的条款,使赔偿金额有理有据。并对后续处理途径进行利弊分析,家属方终于接受工亡事实,从抗拒调解、讨要说法到愿意坐下来谈,使得局面产生了转机。
巧妙沟通,促成和解
死者家属对工亡保险赔偿表示了解和接受,但对人道主义补偿方面有异议。眼看调解刚有了转机又陷入僵局,调解员决心一定要攻坚破难,夜以继日做通双方工作。调解员们分别到企业方和家属方陈述利弊,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一方面安抚家属情绪,表示会尽力帮助他们,但希望家属能降低心理预期。一方面劝说企业方能够考虑到死者母亲老迈的状况,以及死者家属千里迢迢赶来解决此时的心情,相应的承担社会责任,适当追加补偿。11月10日,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后,双方在人道主义补偿金上达成了共识,签署了协议,调解成功。
高效调解,力促和谐
整个调解过程历时五天,各部门积极协作,该案的高效化解是缙云县推动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的一个缩影,缙云县一直致力于提升推广“枫桥经验”,落实“ 多跑一次”,积极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合调解的巨大能量,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缙云县司法局力争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编辑:靖西叉车维修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