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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于2019年12月2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AGV机器人是否为叉车,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2020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有一企业使用型号为NDC-L16-1600D的AGV机器人设备搬运货物。经查,该型号的AGV机器人设备采用林德L16叉车主体,移载方式为:落地后叉式; 大搬运货物1600KG;提升高度1.9米;提升方式:液压;驱动动力:铅酸电池。制造厂家: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据该企业介绍,此类AGV机器人设备利用激光导航和软件技术使得叉车主体行进、避障和作业,是机器人范畴,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执法人员觉得该设备虽然起名为机器人,但设备主体为叉车,有货叉和门架,符合叉车功能,只是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罢了,依然属于特种设备。请问类似机器人设备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答: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定义和范围,应纳入监管。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编辑:阿图什叉车维修培训学校)